2.理性之德

多玛斯的德性伦理学

德性伦理学所专注的是如何成就圣贤人格、重视人的性格特点,所问的问题是:「要成为甚么样的人?」、「我该是怎样的人?」,德性伦理学在最近二十年来,重新受到伦理学界的注意。多玛斯的伦理学甚多讨论到德性问题,圣师认为德性是一种使人易于行善的习惯:

理性之德
本性的 :德性道德之德:智、义、勇、节
超性的:信、望、爱-三种神学美德 

由于多玛斯曾说:「完美的幸福在于看见上帝的本质」,他认为这是人性其自然本性之倾向,因此当他讨论德性之时,他提到超性的德性:信、望、爱,这三种神学的美德。多玛斯的德性伦理学与传统和时下的德性伦理学有所区别,他的德性伦理学实在是一种神学伦理学。对于多玛斯而言,伦理学不是有关责任或公平的严格教导,乃是如何达到我们被造的目的,他认为人的最终目的在享有上帝(fruitio dei),因此,多玛斯的伦理学是德性的伦理学,为我们处理得见上帝(the vision of God, to see God)的课题,而上图中的四枢德:智、义、勇、节在使得人性完美,至于三种神学美德(theological virtues)在将我们连结于神; 多玛斯的伦理学与古典希腊、中国儒家的德性伦理学之区别也在此,一般的伦理学少有讨论信、望、爱等项目者,即使有也不从宗教信仰的眼光着手。

我们可以发现,当多玛斯讨论伦理学思想之时,他频频论及上帝的恩典,从基督信仰系统神学上的恩典论观点,来了解多玛斯的神学伦理学乃是重要的一环。多玛斯认为人类始祖犯罪导致整个人性受到创伤,即使四枢德是德性的功臣,也经常受到罪所损伤, 恩典与德性不同,恩典是另外的一种德性-「是另有一种从外灌注的德性,是把世人作较高的安排,来达成一较高的目的,因而所依据的,是一种较高的本性,即是他所参享的『神』的本性,…正由于这种参享,我们才得称为重生作上帝的子女。」,从外灌注的德性叫人依照恩典之光来行事, 而恩典也不是信、望、爱这三种神学德性,人能够知道恩典的临在是由于启示;我们可以说多玛斯的伦理学特色在此充分显示出来,人性伦理其行善的最高峰,不是靠人类自己的力量来完成的,人类他需要上帝的恩典。在《神学大全》里头多玛斯用不少篇幅探讨恩典论的问题,他认为人类德性的完成,与上帝的恩典有绝对的关系。人类德性最基本的原则是合乎「正当的理性」以及「中庸」-适当的时间、地点、方法等,而正当的理性所产生的第一伦理原则是:「行善避恶」,虽然所谓的善可能人人定义不同,但是对于人类而言,有客观的行为法则可以依循,这客观的行为法则就其通性来说乃自然法,若就人类主体而言则是指人类个人的良知,基本上可以说肯定自然法与人的良知,是人性普遍共通的「判准」。

在《驳异大全》里头,多玛斯对于伦理问题,提到以「律法」来作生存的指导,在此多氏所谓的律法是相当广义的用法,《驳异大全》第二部分从111-146章讨论了有关律法、正确的信仰、礼仪、婚姻、人伦、神贫、贞节、赏罚等德性要项。 这里的律法乃所谓的神律(divine law),而人类既然是一种理性的受造物,便应当接受上帝的指导生活,这是为了他个人也是为了社会整体的益处而行,多玛斯指出律法存在的必要性,律法唯独赐给那些认识工作的理性特徵的人,受造物中人乃理性的受造者,只有人具资格接受律法,律法是理性的方案、运作的规则,颁布给人正好符合人受造的目的;而上帝设立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引导人类归向人类生活的归宿:认识并爱慕上主,律法主要宗旨所提示的是道德、善良的行为,而最终极的德性则是归属于上主。 上主神圣的律法主要在引领人实践这些德性。律法的宗旨是为培养人的德性,至于律法的条例内容是关乎各种美德的实行,但最重要的是产生对上帝的爱。律法的宗旨主要表现在对邻舍的爱上面,这是「新的律法」(the New Law)也是爱的律法,即上爱天父且下爱世人,多玛斯甚至认为这是属于自然法的内容,合乎所有人类共通的本性。德性的具体实践内容与宗教礼仪、三愿(神贫、服从、贞节)等相关:
人的社会身分-服从
人心所关怀之人的儿女亲情-贞节
尽其可能摆脱干扰事物全心与神交往
人的生活所需-贫穷

多玛斯提出这些德性伦理内容,他认为皆属于上主神圣的律法,他似乎也以为这是放诸四海皆准的伦理,不然不会在《驳异大全》提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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