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课

25问:基督怎样执行祭司的职分?

答:基督执行祭司的职分,在于将自己一次献为祭,以满足人对神的公义所有的亏欠,而使我们与神和好,并且时常为我们祷告。

①来九28:基督既然一次被献,担当了多人的罪。来八1:我们所讲的第一要紧的,就是我们有这样的大祭司,已经坐在天上至大者宝座的右边。

②来二17:所以他凡事该与他的弟兄相同,为要在神的事上,成为慈悲忠信的大祭司,为百姓的罪献上挽回祭。

③来七25:凡靠着他进到神面前的人,他都能拯救到底,因为他是长远活着,替他们祈求。

现在我们要思想改革宗教义中的“有限度赎罪”,这是圣经中常被人误解的教训之一。使用“有限度”这词语于耶稣基督的死,使很多人不悦。我们同意使用这词不是最恰当的,用“特殊赎罪”会较好一些。不过,“有限度”一词最少吸引我们注意到圣经中一个重要的真理。就是耶稣基督只代替一部分人死,而不是为全人类。祂死是为救祂百姓脱离他们的罪(太一21)

为要明白这改革宗信仰中独特的教训,我们必须清楚了解耶稣基督的赎罪(或牺牲)是有限度的——不在于它的价值,乃在于它的意图。耶稣的血是宝贵的,其价值无以量度。它具有无限的价值。但奇怪的是,耶稣基督受死的功效却白白赐给所有听闻福音的人,不论他们被选召与否。不错,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,纵然所有人接受福音中的救恩,基督牺牲的价值仍不会被耗尽。然而,在天父的计划中,祂的赎罪却有它的范围。那些真正被耶稣基督的血所拯救的人,就是那些按着天父的旨意藉着祂儿子的死所拯救的人,也是那些按着基督的旨意为他代死所拯救的人。正如耶稣在祂大祭司职份的祷告中说:“你曾赐给祂权柄,管理凡有血气的,叫祂将永生赐给你所赐给祂的人”(约十七2)。耶稣论及祂的选民说:“他们本是你的,你将他们赐给我”(约十七6)。“我为羊舍命”(约十15)。“因为我从天上降下来,不是要按自己的意思行,乃是要按那差我来者的意思行。差我来者的意思,就是祂所赐给我的,叫我一个也不失落,在末日却叫他复活”(约六339)。当主耶稣被卖的那一夜,祂甚至这样说:“我不为世人祈求,却为你所赐给我的人祈求,因他们本是你的。凡是我的都是你的,你的也是我的”(约十七10)。无可置疑的,我们的主耶稣着意把祂死的功效有所规限,规限于父神赐给祂的人。

有两种看法与圣经的教训相违背。其中一种看法,我们可称它为“绝对普救论”(absolute universalism)。这看法由一称为普世教会的宗派所支持。它的教训是神意愿(或预旨)全人类的救恩;就是基督降生拯救全人类,并且他们最后必被拯救。这看法最少教导我们所发生的事情都是神所计划(或预旨)的。它告诉我们父神及主耶稣基督都向一目标而工作,并且达成所预定的目标。但是,圣经的教训很清楚的指出有部份将永远沉沦,人若以圣经是神的真理,就不能支持上述的讲法(参太廿五31—46等)。故此“绝对普救论”在过去为绝大部分基督徒所拒绝。不过在结束讨论这看法之前,我们要指出“绝对普救论”的看法在新神学派及世界基督教协会(WCC)中仍然很盛行。

对那些愿意接受圣经为神话语的人,仍持有两种看法。一种可称为“条件普救论”(Conditional Universalism)。另一种是“特殊拯救论”(particularism),这是改革宗有限的赎罪教义另一个(或较好的)名称。以图解释这两种方法如下:“条件普救论”认为神的旨意(元旨)不是特别拯救某一些人,而是部份的拯救所有人类,所余下的救赎部分需要靠着人自己去完成。换句话说,没有人不靠基督而得救,但是基督也不能拯救一个没有他自己功劳的人。“功劳”通常指人的自由意志,人藉此(靠着他个人的能力)悔改及相信。这好象一宽阔的大桥。桥虽宽阔,但只跨过河面一部分。桥有足够的地方容纳所有人,但人必须先游往(靠着他个人的能力)及爬上桥梁。这看法骤眼看来很具吸引力,它使救恩成为全人类这一事得到实现。但是,甚至那些同意这看法的人也承认只有部分人被拯救。故此,支持这看法不见得有更多的好处。这个被认为是全人类的救恩,实际上只部份人获益。但是,那恐怖的事实,就是人必须否认耶稣基督是救恩唯一的创始者,才可获得那表面上看来是为众人的益处。

纯正的教义是“特殊拯救论”,就是耶稣基督将自己献上成为某些特殊人物的代替。这是父神的计划,祂差遣祂儿子来完全地拯救某些人(而不是部份地拯救全人类)。正如旧约中的大祭司在圣所献赎罪祭时要挂上刻有“以色列儿子名字”的胸牌(出廿八21),耶稣也只代表祂的选民,而不是全人类。这好象一横跨整个河面的大桥,本意不是给所有人部份的经过汹流,而是让部份人经过整条河。因此,圣经称耶稣为“我们信心创始成终”的人(来十二2)。祂不单为祂的子民付上全部的赎价,祂也差遣祂圣灵重生人的内心,叫他们悔改和相信主。

我们要指出“特殊拯救论”是普世性的,因为耶稣基督是代表万民、万族、万国中部份人。因此,约翰说:“祂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,不是单为我们的罪,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”(约壹22)。约翰不是说无论任何人,基督都为他死。他却说基督为很多的人死。他们来自世界所有国族,而不是少部份或一个国族。很多人不能对圣经论及基督的死的功效作正确之解释。原因是他们不能分辩圣经所没有教导的普救论(就是每一个人都没有例外)及圣经所教导的普救论(就是各族各国中的部份人)。只有在正确之普世论的基础上(同时也是特殊的),我们才可以在福音中向全人类提供一个完整的救恩。我们能并且必须向每一个国族宣讲福音,因为神在每一个国族中都有基督为他而死的人。我们必须呼召每一个人悔改和相信福音,因为没有人晓得谁的名字被记在“羔羊”的生命册上。

只有当我们持守这“有限的赎罪”教义的时候,我们才能深知及享受圣经所教导我们关于喜乐和救恩的确据。保罗说:“神的儿子……爱我,为我舍已”(加2:20)。如基督没有特别为保罗死,没有成为他个人的代替,保罗不会这样说,事实上,这正是整个问题的核心。决志信主的要如此说:“我曾犯罪,我是个罪人。除非有人愿意并且能担当我的刑罚,为我带来救恩,否则我得不着拯救。基督为了拯救我,祂付出主动及被动的顺服。在祂主动的顺服中,为我遵守神一切的命令,那是我应当遵守的。在祂被动的顺服中,为我并代替我忍受各样的刑罚。只因祂真正为我付上这一切,我才能够肯定神永远不会把我撇弃离开祂的面。”这就是福音中“特别拯救论”的核心。

问题:

  1. 以“有限的”来形容基督的死是否适当?为什么?
  2. 在“限定赎罪”一词中的“限定”是什么意思?
  3. “限定”一词,不是指什么说的?
  4. 举出一或两节经文以证明赎罪的意。
  5. “绝对普救论”的教训是什么?
  6. 为何只有少数人支持这教训?有什么教会支持?
  7. 图画中所表达的两种看法是什么?请简要描述?
  8. 为什么一定要拒绝“条件普救论”?
  9. “特殊拯救论”所指的是什么?旧约中的大祭司如何表示这教训?
  10. “有限的赎罪论”中是否有所谓“普世性”?若有,是什么?
  11. 约壹二2中“天下”所指的是什么?
  12. “有限的赎罪论”有否妨碍福音的讯息?为什么?
  13. 试解释基督之主动的顺服及被动的顺服。
  14. 若我们要得到确据,为何“有限的赎罪”是必须的?